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



問:「狗」在聖經中是怎樣的?

狗最初在舊約聖經中仍是半家畜動物,雖然有時同人在一起生活,但大都無定居,故不時提到野狗一詞。但是狗對於半遊牧的以民來說,是為看守牧畜很有價值的動物(見約39:1; 依56:10-11)。
很可惜的是「狗」在以民的文化上,常帶有譏諷、輕視、卑賤的意義。狗在《聖經》上是不潔的動物,故此也是娼妓的象徵(申23:19; 默22:15)。在城市的街道上,在窮鄉僻壤之區,各處亂跑,找尋碎屑殘羹,腐屍臭肉果腹,並且為了這些食物而彼此咬傷(出11:7; 22:31; 德13:18; 詠59:7, 15),故此是被卑視的動物,為人所不齒(列上14:11; 16:4; 21:19; 列下9:10, 39; 詠22:17; 68:24; 耶15:3)。「狗」、「狗的兒子」、「死狗」等都是輕慢凌辱人的言詞(撒上24:15; 撒下3:8; 9:8; 16:9; 列下8:13; 依56:10, 11)。罵人深刻的一句話,要算是:「猶如狗再來吃牠嘔吐之物」(箴26:11)。

《舊約》中對狗的偏見亦重現於《新約》之中。一個卑劣不堪的人,猶如一隻狗:「不要把聖物給狗」(瑪7:6)。耶穌說這句話的目的,並不是在區別猶太人與非猶太人,而是在強調善人與惡人之分。聖保祿曾稱那些由法利塞黨人回頭信奉基督的猶太人為狗(斐 3:2; 見宗15:5)。在富翁與窮病交迫拉匝祿的比喻上,狗來舐拉匝祿的創傷,並不是在顯明富與窮的對比,而是為更有力地指出拉匝祿的可憐情況,意謂:「甚至連人所卑視的狗都來舐他的傷處」(路16:21)。

耶穌對客納罕婦人的答話:「拿兒女的餅扔給小狗,是不對的」(瑪 15:26),只是在說明猶太人與異邦人在得救恩上先後的權利。不可否認的,在救贖的歷史上,以民是天之驕子,是天主的特選民族,故此在沾享恩惠上有優先權,猶如在家庭中,子女先吃飽之後,才顧及到犬狗。再說當時的猶太人習稱那些不識梅瑟法律的人為狗。

~勝文神父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