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


天主教會有關「正義」的教導。

正義就是不斷地「給予天主和近人所應得的」。 (《天主教教理》第 1807 條)

正義是使人獲得自己應得的,不貪求別人的財產; 正義漠視自己的利益,為成全公益。 (語出 St. Ambrose of Milan,教會聖師)

正義有以下的分類:分配正義,是指社群對成員的關係,社群內每個個人或團體都公平地分享利益。法律正義,是成員對社群的關係,即每個成員都需要貢獻自己合理的份額。交換正義,是人與人之間平等的關係。出售財物的人應得到適當的價金,這使商品能在全球市場流通。社會正義,其實就是分配正義、法律正義和交換正義的總和,涉及整個社會。社會正義就是全球財物分配必須公正,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理應得到尊重與 平衡。人不能被貶為只有其效能和財產價值。 (摘自《DOCAT》第 109 條)

正義的源頭是天主,而「天主是愛」(若壹 4:8)。 如果人去愛,人就成為誠信的、會尊重他人的自由, 為正義而行動。(摘自《DOCAT》第 110 條)

愛超越正義。正義需要加上慈悲,社會才有人性。徒有法律正義不能激發人與人之間相互的善意,僅有社會正義也不足以促進和平共存。法律正義只能懲罰侵害人尊嚴的行為,並協助人培養美德,而社會性的愛德慈善則可為公益,甚至廣泛的利益釋放創造性的力量,這包括可容納慈悲正義的社會結構。然而,慈悲無法替代正義:正義是倫理道德的基本規則。人只能呼籲人要慈悲,但人可以要求正義。(摘自《DOCAT》第 111 條)

沒有自由便沒有和平;沒有正義便沒有自由;沒 有愛便沒有正義。 (語出 Dan Assan,以色列人權律師)

~勝文神父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