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


「豬年」談聖經中的「豬」。

野生的豬被人圈養,自公元前七千年在亞洲中東和非洲東岸已有記載。豬屬雜食性,易馴養,是肉性蛋白質的極佳來源。奈何以色列的經典(舊約)記載:「地上的一切走獸中,你們可吃的獸類如下:凡走獸中有偶蹄,有趾及反芻的,你們都可以吃。豬,牠雖有偶蹄,蹄雖有趾,卻不反芻,對你們仍是不潔的。這些走獸的肉,你們不可吃;牠們的屍體,也不可觸摸,因為對你們都是不潔的。」(見肋11:1,7)直到今天,嚴格遵守「潔與不潔法律」的猶太人仍不吃豬肉。

猶太經師甚至以「豬」來比喻「偽君子」:因豬表面看來有蹄有趾,是可吃的,但豬不反芻,原來是人看不到之處才知牠是不潔的。豬肉不潔,吃豬的人都是背叛天主的壞人(見依65:2-7)。瑪加伯時代(約公元前200年)以色列人遭受嚴重的宗教迫害,統治者禁止百姓欽崇天主,其中就有強迫人民用豬祭獻邪神和吃豬肉(見加上1:46;加下7:1-2等處)。

福音有記載耶穌在革辣撒把魔鬼驅到豬群(見谷5:1-20、瑪8:28-34、路8:26-39),讓二千頭豬瘋狂地奔上山崖再跳人加里肋亞湖內淹死。豬是有名的懶惰動物,平常根本不願跑跳,釋經學者笑說是歷史上跑得最快和會跳水的豬的記錄。耶穌說「浪子回頭的比喻」時,用「放豬」和「想偷吃豬吃的豆莢」,來形容離家出走的小兒子已潦倒到難以想像的窮途末路(見路15:15-17)。

新約教會放寬可吃豬肉,源自伯多祿在約培的神視(見宗10:1-48),是天主親自啟示,取消舊約「潔與不潔」的規定。祂在神視中,命令伯多祿把原本猶太人不能吃的動物、鳥類等宰來吃,甚至說了「天主稱為潔淨的,你不可稱為污穢!」(宗10:15)從此,信從耶穌的人便不再守舊約的生活法則,但倫理道德法則仍然保留(見瑪5-7)。



這神父每天早上的行為……


~勝文神父~